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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能加入的保险制度
劳灾保险制度
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法规定,只有1名个雇员的企业也是劳灾保险的对象,因此雇员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或上下班途中引起的负伤、疾病、伤残或死亡都可得到规定的保险金。
雇员可以申请以下各种保险金。
1.因受伤或生病等疗养所需的疗养保险金。
2.因伤、病疗养而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时,从停工的第4天起能拿到停业补助金、停业费。
3.因伤致残时,根据伤残程度享有相应的伤残补助金、伤残费。
4.本人死亡时,向家属支付遗族保险金。
(有关具体的劳灾保险制度请询问劳动基准监督署)
健康保险制度
只要是被企业长期雇用的人,即使是外国人也可以参加且必须参加健康保险。非长期被雇用、持有外国人登录证并将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则有义务加入国民健康保险。
参加健康保险后,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因生病、受伤需治疗时,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或津贴。
厚生年金保险、国民年金保险
被企业长期雇用的外国人必须加入厚生年金保险。非长期被雇用的,持有外国人登录证的人有义务参加国民年金保险。
参加年金保险后,在本人年老、伤残、死亡时,可以领取年金或津贴。
自1995年4月起,在日本加入年金保险的外国人离开日本后,办理申请手续后可以拿到一次性保险退出费。原则上在离开日本后2年以内并符合以下各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一次性保险退出费。
申请保险退费的条件是:
1.不拥有日本国藉。
2.交纳过6个月以上的厚生年金或国民年金保险费。
3.不居住在日本
4.没有享受过年金(包括伤残)的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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